1992年10月在青岛召开的“全国第二届颈椎病专题座谈会”上,除制定了前面介绍的颈椎病诊断标准外,还对各型颈椎病的诊断依据规定如下。
(1)颈型:
①主诉头、颈、肩疼痛等异常感觉,并伴有相应的压痛点。
②X线片上颈椎显示曲度改变或椎间关节不稳等表现。
③应排除颈部其他疾患(落枕、肩周炎、风湿性肌纤维《组织炎、神经衰弱及其他非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所致的肩疼痛)。
(2)神经根型:
①具有较典型的根性症状(麻木、疼痛范围与颈脊神经所支配的区域相一致。
②压头试验或臂从牵拉试验阳性。
③影像学所见与临床表现相符合。
④痛点而显(3)诊断明确者可不作此试验)。
⑤排除颈椎外病变(胸廓出口综合征、网球肘、腕管综合征、肘管综合征、肩周炎。等)所致以上肢疼痛为主的疾患。